协会章程

中医药传承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医药传承协会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医药爱好者、专家学者、从业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旨在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,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繁荣发展。

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:

开展中医药知识普及与教育,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识和了解;

组织中医药学术交流与合作,推动中医药学术水平的提高;

挖掘和整理中医药文化遗产,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;

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,促进中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;

开展中医药公益活动,服务群众健康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,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第六条 会员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,包括参加协会活动、获得协会信息等,同时需履行会员义务,如遵守协会章程、缴纳会费等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,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。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组成,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
第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和协会的财务状况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十条 本会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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